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符合标准的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审核速度,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评级行业施行“行业主管+业务管理”模式。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5号,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派出机构办理备案,业务管理部门对有关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如下:一是在交易所市场开展评级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要求,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评级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种类申请注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52家评级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其中,14家评级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11家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二)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加强评级机构动态备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支持有意愿、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机构进入评级行业,不断优化市场结构,已经形成了以民营评级机构为主,国有、外资、中外合资并存的格局。在备案管理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严格按照《评级办法》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前来咨询的市场机构细心指导,从评级机构备案管理要求、评级业务程序规定、评级分析师要求、合规监管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引导相关机构正确认识评级业务和评级市场;同时,积极辅导有备案意向的机构明确发展方向、完善评级方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认真考察备案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为开展评级业务打牢合规基础。
当前,服务债券市场的大中型评级机构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导、推动、监督相关分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规范备案管理、积极培育辖内评级市场。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优化评级机构备案工作流程,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备案。目前,3家评级机构在上海完成备案。上海市分行从促进评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角度,鼓励和支持有技术、重合规的机构进入评级市场,并通过座谈会、电话解答、现场调研等方式对咨询的机构予以辅导。
(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稳妥有序开展辖内评级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对提出备案申请的机构业务性质和提交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对,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评级分析人员的职业素养。目前,辖内共有13家已备案的评级机构,其中4家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评级业务和服务范围辐射全国。
(三)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明确备案流程,对于有意向进入评级市场的机构明确告知备案依据、需准备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流程。截至目前,已有1家评级机构在深圳办理备案。同时,深圳市分行积极辅导相关机构正确认识评级业务和评级市场,做好备案准备工作。
(一)设立评级分析师职业资格需进一步评估论证。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施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新设职业资格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关于设立评级分析师职业资格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尚需进一步评估论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强化评级行业制度标准建设。2020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监管框架不断完善。《评级办法》构建了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框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协会组织”监管体系,实现与国际评级监管规则相衔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21〕206号文),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公信力;发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1-2006、JR/T0030.2-2006、JR/T0030.3-2006)、《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指引》(JR/T0280-2023),为各类评级业务提供可借鉴、可参照的标准;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2024〕6号发布),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自律管理。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评级办法》为统领,规范性文件、金融标准及自律准则为辅助的制度体系,为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均对评级分析师执业能力和水平作出要求。《评级办法》规定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评级项目组组长应当有充分的经验且至少从事信用评级业务三年以上。《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规定评级人员应当具备与信用评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要求评级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截至2023年末,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共有从业人员近3500名,与2022年基本持平。其中,评级分析人员占近50%;从业年限超过3年的占比超过65%。评级分析人员整体呈现出高学历、专业化的特点。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切实履行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有进有出、优存劣汰的备案管理机制,优化整合评级行业资源;指导、督促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加大对市场机构的政策指导,主动对接、专项辅导,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加快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加强评级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严监管提升评级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为投融资活动提供高质量评级支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进一步研究论证设立评级分析师职业资格,指导评级机构加大对评级分析师的培养力度,为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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